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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案例

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

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9月。2015年10月,国务院批准撤销上海市闸北区和静安区,设立新的静安区,以原闸北区和静安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静安区的行政区域。同年12月15日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复,同意撤销静安区、闸北区人民法院,设立新的静安区人民法院,管辖原静安区、闸北区所辖区域内的案件,上一级法院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。2016年3月,静安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,选举产生静安区人民法院院长,新的静安区人民法院正式成立。现有立案庭(诉讼服务中心、诉调对接中心)、刑事审判庭、民事审判庭、商事审判庭、执行局、审判监督庭(审判管理办公室、研究室)、行政及执行裁判庭、金融审判庭、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、司法警察大队、办公室(信息管理科)、政治部、司法行政装备科等13个部门。